近日,厦门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了一份通知,协会提醒,10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通俗的说,就是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谁就有权处分,包括买卖、抵押等。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夫妻之间在产权证上增名、减名、更名以及处分以夫妻共同取得的政策性住房,这些情况还是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夫妻之间也是如此,把亲情和利益做适当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建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还是建议把夫妻双方的名字都写在房产证上,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那么,如果房子偷偷被另一方卖掉该怎么办呢?
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而第三方是善意取得,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相应的转移登记等手续,那么这个房屋是无法追回的。只能通过民事法律程序来处理。
《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一方擅自隐藏、转移夫妻共有的不动产,那么另一方配偶有权要求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进行财产分割,就是相当于分产不分家。
如果一方擅自处理不动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那么另外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