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 上海一房地产公司被罚15万元

  • 时间:2022-08-03 09:24 编辑: 来源: 阅读:11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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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上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目前已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并处罚款15万元。  据了解,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发现上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某项目售楼中心进门处安装、使用具备人脸识别系统的摄像头,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来访客户进行人脸拍摄,并将拍摄的人脸信息保存在售楼中心的服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上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目前已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并处罚款15万元。

  据了解,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发现上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某项目售楼中心进门处安装、使用具备人脸识别系统的摄像头,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来访客户进行人脸拍摄,并将拍摄的人脸信息保存在售楼中心的服务器内,用于甄别签单客户来客渠道。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推销所建楼盘过程中使用从第三方处获取的含有消费者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的个人信息清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房地产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便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未公开收集人脸信息的规则、未明示收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而收集人脸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提醒经营者要牢记“三个应当”:应当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基础上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生物识别信息以及行踪轨迹等);应当事先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未经消费者允许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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