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 绿城物业服务即墨分公司被罚16万元

  • 时间:2022-07-06 10:45 编辑:扬子江 来源: 阅读:13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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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网财经7月5日讯 信用中国近期发布的消息显示,由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被罚16.44434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5月23日、2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接到区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根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对绿城物业服务即墨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绿城物业服务即墨分公司下辖的两个物业园区,青岛中航绿城·理想城·玫瑰园(简称“玫瑰园”)小区和青岛中航绿城·理想城·百合花

  中国网财经7月5日讯 信用中国近期发布的消息显示,由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被罚16.44434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5月23日、2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接到区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根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对绿城物业服务即墨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绿城物业服务即墨分公司下辖的两个物业园区,青岛中航绿城·理想城·玫瑰园(简称“玫瑰园”)小区和青岛中航绿城·理想城·百合花园(简称“百合花园”)小区,其中玫瑰园小区入住756户,物业费收取3.0元/月/㎡,百合花园小区入住1426户,物业费收取2.8元/月/㎡。上述两个物业园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调查。

  经调取相关证据,绿城物业服务即墨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价格监督管理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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