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租房管理 成都九部门联合出新规

  • 时间:2020-10-09 09:22 编辑:扬子江 来源: 阅读:12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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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担任此类职务。

租赁资金设立监管账户、规范租赁金融业务……记者日前从成都市住建局了解到,成都市9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租赁市场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成都市住建局联合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等9个部门联合出台的《通知》,从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加强房源发布管理、加强网签备案管理、加强租赁资金监管、畅通纠纷调处渠道、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六个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

在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担任此类职务。

在加强租赁资金监管方面,《通知》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提供监管账户信息。

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及通过住房租金贷款获得的资金应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等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还提出规范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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